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0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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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总工会
湘工发[2003]27号
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工会,县(市、区)总工会,基层工会: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工总财字[1992]19号文件《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明确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和资金,均应计算在内。”为了使各级工会准确理解和掌握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内容,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和贯彻,并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
全部职工按照国家统计局1985年《关于职工的范围规定》执行,即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
各级工会的经费分成比例,仍按湘工[1985]41号文件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