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发布时间 : 200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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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总工会
湘工发[2005]12号
各市州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产业工会,省直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委: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作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的规定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筹备金,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及补充规定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二、凡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要按文件精神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管理,完善征缴工会经费的有关程序和手续,积极推行计算机管理。税务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要按有关规定入工会经费集中户,税务部门予以监督。未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要积极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各级税务部门要和工会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
三、对已计提但不向工会拨缴或截留工会经费的单位,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将其列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
四、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有关费用由委托单位列支,按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附: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总工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2000年9月,《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下发后,各地税务部门和总工会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精神,有力地推动了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亟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工会法》有关规定和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将其纳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